【案情简介】
李某甲今年68岁,有一女儿李某乙已于某年出嫁且育有两子。某年李某甲丧偶,某年李某甲(61岁)与王某(58岁)再婚,并共同生活。某年,王某将与李某甲居住的房子(产权归李某甲)变卖,售出所得款项全部由王某保管。因两人无住房,便与李某乙商议能否在其家中居住,李某乙当场拒绝。李某甲便与王某暂时凭借两人养老金租房生活。某年初,王某与李某甲商议,向李某乙索要20万元以备二人应急,但李某乙未同意,认为之前卖房款都在二人手中,且二人均有养老金,完全可以满足日常生活。至此,双方争执数次,互相埋怨误解很深,本是至亲关系却形同陌路。某年7月某日,李某甲与李某乙到石家庄市桥西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立即指派调解员负责此案,调解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认真研究开展调查。调解员针对双方说辞进行逐一谈话了解,走访居住在辖区内的亲属,查证双方叙述是否真实属实。一是核实王某是否将卖房款独立保管;二是核实两位老人是否均有退休金并能负担日常生活开支;三是核实女儿李某乙是否未尽赡养义务或推脱赡养责任。针对以上三点核心问题,调解员采取深入调查走访等方式,摸准双方当事人前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在谈话过程中,李某甲表明,其与王某结婚也是想找位伴侣,年老腿脚不便时互相帮扶照应,但未预料到王某与李某乙之间误解颇深,两人见面就互相争执,难以相处,甚至李某乙的怒火也波及到父女感情,之前李某乙缺钱向自己求助时,自己从未吝啬,现在自己想要找李某乙要钱以备不时之需,却被李某乙一口回绝,自己感到寒心。李某乙则认为王某蛊惑父亲将两人住房售卖,还将卖房款据为己有,居心不良,此次向自己索要的20万元应急款项,仍会被王某据为己有。二人互不相让,都觉得自己倍受委屈。
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经对该案情况的了解和法律关系的分析,调解员明确李某甲要求李某乙对自己尽赡养义务正当合法,李某乙应尊重李某甲再婚后的婚姻关系,但对父亲再婚妻子王某未形成抚养关系,不存在赡养义务,现在双方主要矛盾在于如何“破冰”,缓解两人当前紧张的父女关系。
在进一步与双方当事人谈话过程中,调解员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洞察力发现父女二人对彼此感情很深,只是在沟通上方式方法上存在问题,李某乙总是一副恨铁不成钢的语气与李某甲交流,李某甲觉得自己身为父亲的权威被挑战,作为一名老人没有感受到该有的关怀,认为李某乙对其不尽心、不上心。
针对父女二人的别扭心理,为避免双方因情绪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诉求下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分别对两人进行劝解说明。一方面,调解员劝说李某甲,表示李某乙在多次谈话中都认同赡养李某甲是应该做的,如果李某甲与王某离婚一人生活,李某乙会迅速将其接至自己家中尽孝,李某乙有两个小孩要养,生活压力也很大,拿出20万元赡养费确实负担过重。另一方面,调解员对李某乙在与李某甲的相处方式上进行疏导,与老人有意见争执时,要学着慢慢规劝或是耐心沟通,同时作为成年儿女更要学会尊重老人的想法,敬老爱老才是最好的赡养。
经过调解员多次以情说案,耐心调解,双方情绪冷静后,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同时表示理解并作出让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李某甲不再向李某乙索要20万元赡养费。
2.李某乙同意李某甲随时去自己家居住,且承诺今后多去探望父亲,与老人相处过程中多些耐心。
3.李某乙尊重李某甲的新任妻子王某,充分尊重父亲的婚姻关系。李某甲也将做通王某工作,解开其与李某乙的矛盾纠葛。
双方对调解员的工作非常认可,至此,本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关于老人再婚的赡养纠纷。通过调查了解发现双方当事人情绪都较为激动,为避免激化矛盾,调解员当即调整策略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以情说案,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以法规劝,把握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在厘清案件事实及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注意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脉络和心理底线,适时调整调解策略。为缓解双方紧张关系,调解员采取逐个谈话逐个击破的策略,针对二人的误解,尽量利用他们对彼此互相付出的关心和关爱进行重点分析,打感情牌,讲述双方对家庭所作的贡献,唤起二人埋藏在心中的深深父女亲情,以此促使各方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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