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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隔离墙时受伤物业是否应该承担医疗费用

发布时间:2022-01-01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年6月某日,邯郸市丛台区陈某甲骑电动自行车送孩子陈某乙去学校班车点等班车,陈某乙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右手拿着当天学校需要的小提琴。在经过小区物业公司搭建的隔离墙时,小提琴背包被物业路面设置的挡车柱挂住。由于陈某甲在通过隔离墙时,电动自行车车速较快,陈某乙被挡车柱拽下时左手扶地。


经检查,陈某乙左手尺骨桡骨骨折。陈某甲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拆除隔离墙,应对此事负责;而物业公司代表则认为此事是由于陈某甲在通过隔离墙小门时,没有减速且陈某乙没有拿好自己的小提琴而造成的,陈某甲身为陈某乙的监护人应负责任,物业公司不应给予理赔。在当地居民委员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下,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事发第二天,当事人双方在某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在告知当事人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调解员分别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开展调解工作。


陈某甲情绪激动,态度坚定地认为物业公司应对此事负责。调解员经了解后获悉,隔离墙是在疫情期间,物业公司为防止不明人员进入小区而搭建的,但是疫情过后物业公司并没有及时拆除,仅在三合板上打了一个只能容纳单人行驶的洞。陈某甲表示,由于该洞过于窄小,洞旁还有挡车柱,才导致陈某乙从电动自行车上直接被拽下,从而导致陈某乙骨折,造成陈某乙从电动车上摔下和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把隔离墙拆除有直接的关系,所以物业公司应负责任,并对此赔偿。


物业公司代表表示,该隔离墙于疫情期间就已搭建,小区业主均已知晓,且陈某乙是在其监护人陪同下造成的伤害,应由其监护人陈某甲承担责任,且主张物业公司经营费用紧张无法进行赔偿。


听完双方的主张,调解员认为要解决问题,必须明确由谁来承担责任。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沟通,调解员利用“情景交融法”(又称“换位思考法”)对物业公司代表进行举例说明,从而使物业公司代表放下高姿态,主动承认存在管理不足。在疫情过后小区完全解封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处理围挡,造成了居民出入不便,从而间接造成陈某乙被挡车柱从电动车上拽下导致的骨折。但与此同时,物业公司代表又再次表示,陈某甲身为陈某乙的监护人和这次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调解员还了解到,陈某甲已为陈某乙购买过商业保险,经济状况并不窘迫,经济赔偿在陈某甲处应为次要问题,其主要诉求是为使物业公司承认错误。考虑到陈某乙还在医院治疗,需要家人陪同,且陈某甲情绪仍激动的情况,调解员采用了“冷却降温方法”,使陈某甲先去医院陪护,也使其冷静情绪。


经调查发现,因疫情临时搭建的三合板隔离墙未能及时拆除或维修加固属实,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检查维修业主公共区域的设施,存在一定的过错。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了解法律规定后,物业公司代表表示愿意积极赔偿;陈某甲看到物业管理人员态度上的转变也缓和了态度。同时,在调解员的分析下,陈某甲也认识到由于自己的大意造成了这次的事故,自己作为未成年人陈某乙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陈某甲表示,不用物业赔偿,但希望物业公司及时拆除已破损的隔离墙。物业公司代表也当即表示,会尽快拆除已经损坏的隔离墙。至此,这次纠纷圆满达成调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1.陈某乙的医疗费用由陈某乙所在的保险公司理赔,物业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2.物业公司尽快拆除隔离墙。

经回访,双方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在矛盾纠纷激化的情况下,调解员一定要临阵不乱,冷静思考。首先采取有效的方法和策略,制止事情扩大和蔓延。“冷却降温法”也叫“热案冷处理法”,首先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再采取“情景交融法”又称“换位思考法”,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在民事调解中,双方好“钻牛角尖”,要启发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己知彼自我约束,循序善诱,因势利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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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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